伊莉討論區

標題: 催告通知要保人還不夠!? 二審保險公司判賠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iiifgh    時間: 2018-6-15 12:48 AM     標題: 催告通知要保人還不夠!? 二審保險公司判賠

本帖最後由 iiifgh 於 2018-6-15 12:49 AM 編輯

催告通知要保人還不夠!? 二審保險公司判賠
文/黃晴冬| 《現代保險》雜誌 | 2018.06.14 (新聞)

【本文重點】若保戶遲遲未繳保費,保險公司依法須寄發催告通知給要保人。不過,日前一起高等法院判決,因保險公司沒通知到被保險人及受益人,二審逆轉判賠84萬元!

台北一名施男的母親在2000年向國泰人壽投保終身壽險及數張附約,部份保單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施男。2014年4月18日施母過世後,施男請妻子聯絡業務員變更要保人及收費地址,2015年9月施男車禍受傷住院,事隔一年後出院請妻子申請保險金。保險公司以施男因為沒繳保費,已停效超過2年被終止契約為由拒賠,施男表示從未收到催告保費通知,上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。

《保險法》第116條
第1項: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,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。
第2項: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,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,保險費經催告後,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。

過去施母是以支票繳保費,2009年後就沒有再繳,但施母投保時約定可以用保價金自動墊繳,所以直到2014年4月10日保價金不夠扣保費時,保險公司才寄出催告通知給施母。不料施母在數天後的4月18日過世,在催告通知到達翌日的30天內都無人繳保費,停效超過2年,最後保單終止。保險公司並提供施母的要保書、繳費紀錄、保單契變申請書、繳費通知書、保費催繳掛號清單等文件,證明所言不假。

[attach]123757925[/attach]

因為施男沒有提出母親收到通知後繳保費或自己繳費的證明,一審判國泰人壽契約終止有效免賠。

施男以母親與自己都未收過催繳保費通知為由上訴,二審法官提出3個關鍵:

1.《保險法》規定利害關係人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,壽險未指定受益人時,保險金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;受益人則是保險理賠的請求權人,要保人沒繳保費可能會影響受益人權益,所以被保險人、受益人都能代為繳保費。催告通知對象不只限於要保人,應該包含被保險人、受益人等利害關係人,才符合《保險法》115條的立法目的。

《保險法》第115條
利害關係人,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。

2.施母在催告滿30天前就過世,施男沒有收到催告通知,自然不曉得要在催告期間內補繳保費。

3.保險公司沒有舉證已經通知施男「這張保單的保價金不夠墊繳保費」,不能單憑催告寄給施母超過30天還沒繳保費的事實就停效。

二審判國泰人壽給付84萬餘元保險金,不得上訴。

過去有關保費催告的訴訟,爭執點多半在「催告通知是否確實送達要保人」,包含如何舉證、是否提出郵局掛號簽收紀錄等,有關催告通知是否要寄發給要保人以外利害關係人的爭議,相對少見。

(106年度保險上易字第31號)




作者: stdjb    時間: 2018-6-15 09:21 PM

台灣會亂就是一堆法官也在亂搞,第一次看到這麼驚悚的判決,
利害關係人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,保險法115條規定"得"代為交付保費,
僅能顯示該交付保費是利害關係人的權利而非義務,
既非義務何須向其催告,若受益人寫法定繼承人,
那不就連兄弟姊妹阿公阿嬤阿爸阿母都要催告....
作者: s84071515    時間: 2018-6-16 12:17 AM

通資全部的人 才是盡到責任 法官這次比教清醒了
作者: cdfkt    時間: 2018-6-16 03:50 PM

本帖最後由 cdfkt 於 2018-6-16 04:10 PM 編輯

只看保險法115條,卻對116條視而不見嗎...

保險法第116條只有規定要向要保人和其他「負有繳交保險費義務之人」催告,
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雖然是利害關係人,但都沒有繳費義務,怎麼會成為催告對象呢?

在此情況,保險公司自然不會向受益人催告。
況且受益人三字,涵蓋的範圍過於廣泛。
於實務上難以實行。

催告對象的擴大解釋,要有法律依據。
擴大解釋催告對象不但沒依據,而且會製造更多問題。
例如要以哪一個人收到催告日期來起算寬限期?
還是一個人沒收到就不起算寬限期嗎?那這樣不就明顯的對保險人不公平?
況且對要保人催告後,不管是什麼原因,未繳保費卻可以持續不斷地獲得保障,是對其他要保人不公平的。






歡迎光臨 伊莉討論區 (http://www01.eyny.com/) Powered by Discuz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