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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《勞基法》修正案已於107年1月10日三讀通過,新修正第86條第3項直接明定:「本法修正之條文,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。」
根據某個網站統計資料顯示,新制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,部分內容調整讓民眾最無法接受:- 7休1改為14休2,勞工可連續上班12天15717 票
- 輪班間隔原則為11小時,經勞資協議可縮短為8小時19307 票
- 每月加班時數從46小時上調成54小時,加班費核實計算2292 票
- 特休假當年未休完可遞延至次年,次年度未休日數再發給工資1697 票
- 加班費可換補休入法4907 票
關於此次修法,被專家學者批評為最糟糕的勞基法,主要原因在於「新增的勞基法第32-1條」,是提到說發生加班事實後,員工可以選擇換取補休,加班一小時,補休一小時,這部分即無加成;而補休的期限由勞資雙方協商;當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,未休完的時數,就要用原本的加班費返還給勞工。另外,例假日原則上不能出勤,但依據《勞基法》第40條,在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變時,雇主才能停止勞工的例假、國定假日或特休假,這是合法的,給予加班費1倍+一天補假。
看完這麼多資料,不知道各位對於新制的勞基法是否有一點了解呢?上述這兩個條文併稱為「資方後門條款」。
舉一個實際的案例,老闆要某位林姓員工加班,林姓員工以勞基法條文「例假日不得加班」為由拒絕,老闆依據勞基法第40條補充說明,在突發事變時,雇主得以停止勞工的例假,合法要求勞工加班。林姓員工很不情願地完成加班後,卻發現老闆未確實給發加班費,因而提出抗議。老闆又依據勞基法第32條說明,補休由勞資雙方協商,提議林姓員工每日可提早一小時下班,共計八日。然而,林姓員工的職務實為責任制,每日應付大量繁瑣的工作,根本無法準時下班,更別說要提早下班了。簡單來說,免費利用自己的休假日替老闆加班,可是卻完全沒有得到任何回饋,加班費或補休只是一個看的到,卻享受不到的泡泡。看完這個案例,敢問各位有工作的勞工,老闆請你加班你願意嗎?加班後老闆說只能補休,不願意支付加班費,你會如何回應呢?
PS:本文中的案例並非我個人,如有雷同,純屬巧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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