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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這判決好瞎阿...
新聞內提到:
「潘男夫婦所主張的這些非食用級添加物,確實位列衛福部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18條,所規定頒布的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」中「正面添加物」,也就是這些添加物並沒有受到衛福部的禁止。因此逆轉改判潘男夫婦無罪,但雖無刑事責任,仍有違反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第18條規定之虞,處以行政裁罰。」
事實是購買這些化工原料時外包裝都有標示不得用於食品製造,而且食品業者在購買添加物時本來就應該選購「食品」添加物,這些原料的查驗登記是由上游添加物業者去執行的,很少下游業者自己去申請啊!
這樣的判決層出不窮,讓食安法對於非法添加的刑事立法根本虛設,這半年隨便一抓就好幾個案例了...
海參泡工業冰醋酸販售,法院認加工助劑非添加物,淦成公司二審改判無罪 2018-02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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